用人单位有这些行为,就要说“不”!

类别: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31 浏览:75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