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会(协会)劳动争议协调工作推进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通知

类别:通知公告 时间:2021-12-28 浏览:127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工伤认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10日,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推进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工伤认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2021〕120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持续深化工伤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工伤认定就近办、简便办,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理顺相关职能,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含工伤保险参保地、单位登记注册地、生产经营地或建设项目坐落地在两开发区的,下同)和职工工伤认定事项纳入所在市属开发区属地管理,推行便民化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的主要内容含三部分:

(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